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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防百科 / 时间: 2024-05-31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下发的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和《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我省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环保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安排专人,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做好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的各项工作。请各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通知”要求,确定一位处级领导,环境监察机构和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各两名业务负责人作为督办联系人,并将名单于2017年8月25日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群”,及时加强工作沟通与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计划

按照省厅《2017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中,推进建立全省统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要求,以及2017年各市(区)环保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进一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电解铝、平板玻璃、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排查工作,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见附件1),确定每个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点位及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主要污染物,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工作责任人。上述信息应录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2),并于2017年9月11日前由市级环保部门书面统一报送省厅(含重点行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及进展等情况),省厅汇总报环保部。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区)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规范的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安防、通讯网络、温度控制、视频监视等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按照环保部“通知”要求,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安装总氮、总磷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已经安装并联网、但不符合本通知安装技术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在建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试生产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四、强化现场监督检查

各市(区)环保部门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过程中,组织开展现场勘查,不得漏报、瞒报重点排污单位及其监控点位。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限要求细化工程节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对具备安装技术条件但暂时不能安装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书面向当地环保部门承诺完成时限;不具备安装技术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当地环保部门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各市(区)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提供必要指导和协调,督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拒绝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逾期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各市(区)环保部门不得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为主要出资方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进行验收,对重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要及时予以记录,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五、依法依规运行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管理等工作,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省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18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90%以上。

联系人: 王 钧  马 骉

电  话:029- 85503290

传  真:029-89134428

邮箱:hbtzfjjkpt@shaanxi.gov.cn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2.系统操作说明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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