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采取钉钉打卡了,门禁考勤还有效吗?
随着科技的发展,考勤的方式也在不断的更新迭代,以至于实务中单位考勤方式多种多样,有的保留传统签到方式,有的采取门禁系统(刷卡、指纹,刷脸),也有的采取现在比较流行的钉钉考勤等等。
实践中,还有单位同时采取不同的考勤方式,如以钉钉为主,以门禁为辅,员工通过钉钉进行打卡后要刷门禁。
那么,单位采取钉钉打卡了,原来的门禁还有效吗?
我们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是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多种考勤方式是被允许的。单位采取软件打卡是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进行考勤管理的手段之一,而门禁系可以反映出员工在岗状态,是考勤制度基础上的辅助监督手段。
如果单位同时采取软件和门禁考勤,员工还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单位规章制度诚实工作,否则可能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假设利用钉钉考勤的漏洞,没有到达单位而完成了打卡,而门禁中又考勤迟到或缺失,单位可能会按照规章制度记迟到或者旷工。
虽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单位采取多种考勤的方式,但考勤情况和合理性依然是单位的举证责任。
单位如果通过考勤来辞退,还是应在合法合理,程序合规的情况下来完成,否则仍然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八条,因用人单位作出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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