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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动态监控闭环管理管理制度

来源:安防百科 / 时间: 2024-05-28

序    言

为强化企业车辆安全管理,科学、有效地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减少违法违规信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湖北省“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违规信息闭环处理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装使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驾驶员、监控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突出重点,闭环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成立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分管安全的领导是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企业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室,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管理。监控室配备监控负责人和专职监控员,负责企业所属车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的故障检查和联系维修、车辆实时监控、平台数据分析、汇总、上报及建立监控档案、台账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部门有关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监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审核本企业动态监控管理的各项制度、标准和工作规程。

三、对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动态监控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所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落实到位,不断改善监控人员工作环境。

第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定期组织监控人员开展操作技能培训教育。

二、负责各级管理部门、公司领导有关动态监控工作要求的传达、督促落实和沟通协调。

三、及时获取、核实各类违法违规运营信息,定期通报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情况。

四、负责制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及各项工作流程、标准。

五、定期总结、分析监控管理工作,提出改进监控工作的措施,提高企业动态监控管理水平。

第八条   监控室工作职责

一、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保持24小时值班值守。对营运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含高速公路违停)、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开车违规接打手机、抽烟、驾驶姿势不正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三、加强车辆在线情况、轨迹运行情况和摄像头状态的巡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服务商,并持续关注修复情况,直至故障消除。

四、监控室必须每日填写车辆监控记录表,详细记录每日监控情况。每月对所有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违法违规趋势,并按月、年填报监控情况汇总报表,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五、对新装、移机、换卡的车辆,及时核查变更信息及车辆在线情况,确保监控功能正常使用。及时在平台上录入更新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等内容。

六、建立健全监控管理档案、台账、记录,确保各类监控管理档案、台账、记录完整有效。

七、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车辆运行的有关数据,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因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不能移动的,监控室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迅速采取救援措施。

第九条   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知识和各项功能应用,以及基本的文档、表格制作、图片处理等技能;熟悉企业营运车辆运行线路、时间、驾驶员情况、道路等级和限速标准等;掌握简单的计算机维护技术。

二、值班期间要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驾驶员状态,及时处理平台报警信息。定期发送安全行车提示信息。

三、发现驾驶员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提醒、纠正。

四、随时关注天气情况,遇强降雨、低温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防范。

五、规范填写交接班记录及监控记录,确保无漏、缺现象。对监控中发现不在线、摄像头偏移或无信号、轨迹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联系维修并如实记录,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六、监控中确认车辆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在监控值班日志上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七、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八、监控员不得故意隐瞒、漏报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不得营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违法违规驾驶员。

九、不得擅离职守,严禁私自篡改各种平台数据。

第十条   监控人员条件

一、监控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具备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识别和纠正驾驶员违规信息,指挥驾驶员按规定安全行车,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设备。

三、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经培训具有熟练的监控平台操作技术。

四、熟知本企业车辆、驾驶员、车辆行驶线路及道路状况、车辆运行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监控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程序。

第三章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载终端的安装和停用

一、车辆必须安装符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纳入企业车辆监控系统,经调试正常使用后才可上路营运。

二、车载终端的安装必须由运营商安排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运行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

三、车辆转让过户、更新、报废和业务报停,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好终端设备的拆机、移机和设备保管工作。停止营运、长期停运车辆,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与营运商办理监控平台销户或报停手续,避免继续产生相关费用,车辆启用时应及时予以恢复,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

一、监控室应配置符合监控需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办公用品和上网监控所需网络,安装有效的值班固定电话,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监控室要及时将车辆车号、车型、所在单位、运行线路、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由管理员输入监控平台,并将变化的信息及时更新,保证平台显示的信息准确有效。

三、驾驶员严禁私自维修、拆卸、改装、损坏车载终端,严禁遮挡屏蔽信号接收天线、重物堆压终端设备;严禁私自取出SIM卡。日常维护及做卫生时须使用干巾,防止仪器受潮损坏。发现故障或工作状态不正常,当班驾驶员应及时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本单位安全科反映,确保及时修复。

四、驾驶员应保护好车载终端,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经常性地对车载终端是否牢固、完整、设备接口是否松动、脱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在雨水天气或洗车时必须确保设备不受浸湿。

五、为保证行车安全,应当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操作车载终端,车辆进入加油站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时,严禁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六、监控终端设备主要连接线接口处应封上标签,严禁擅自撕毁封签。因维修保养需要损坏封签的,应在设备维修保养完成后24小时内重新封贴标签。

七、驾驶员必须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在行车中要注意接收监控平台发送的短信、语音提示、安全警示等,要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三条   故障检查、维护及报修

一、下属运输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车辆检查时要加强车载终端的检查,保证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运营商上车维修,并做好检查和故障报修记录。

二、监控人员每天要检查车辆在线情况和摄像头工作状况,查明不在线原因,确认存在故障后,应及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和运营商维护人员,并持续跟踪维修情况,填写故障报修记录。

三、安全检查人员要密切关注驾驶员是否有擅自拆卸、改装、关闭车载设备、恶意屏蔽和遮挡天线等人为破坏监控终端的行为,发现情况属实的,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章   值班管理

第十四条   监控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对企业车辆运行情况和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五条   监控员要严格遵守监控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监控室。

第十六条   未经领导同意,监控员不得将有关通知内容、特殊重要事件、数据、平台账号密码及监控录像资料等外传外借。

第十七条   监控员当班期间,对各类与工作相关的电话,要将接打时间、主要内容在监控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交接班管理

一、接班监控员应按监控室规定时间提前到岗,提前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

二、交班监控员提前30分钟整理当班记录,做好监控室内的卫生清洁除尘工作,监控工作台面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监控员不得离开岗位,保证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四、交班监控员应向接班监控员说明当班期间工作情况,接班监控员认真核对上一个班次工作记录,交接双方在值班日志上签字后,交班监控员方可下班。以下内容应在交接班时当面检查核对,并在监控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否则后果由接班监控员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控平台、各车终端运行基本情况、故障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监控室各项记录、办公用品、资料和器材是否完好。

(三)相关登记、通知、报告、上级指示的落实情况。

五、交接班过程中不得中断监控工作,遇有重大事件由交班监控员继续处理,接班监控员积极协助并尽快熟悉,在确认其能独立处理情况后方可交班。

第五章   动态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监控工作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监控室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据可查,内容齐全、规范。主要包括:有关动态监控的文件、车辆终端安装台帐、平台报停、销户记录、日常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故障报修记录、会议记录、监控工作检查抽查记录、违规行为处理档案(整改通知、整改单位回复)、违规信息处理台账、月(年)报表、其他监控信息汇总表格、资料等。违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条   监控工作规程

监控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关注车辆位置、速度等运行情况和驾驶员状况,督导车辆安全行驶。

一、巡查监控监控员每2小时对所有车辆运行轨迹、速度和和驾驶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查找、提醒纠正和登记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对视频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截图保存,作为后期处理依据。如未发现违规信息,应至少记录3台车辆实时情况。

二、重点监控监控员要在全面巡查监控的基础上,对重点线路、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时段(节假日、恶劣天气等)、重点违规信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加大监控力度。

三、违规运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含高速公路违停)、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驾驶员不系安全带、开车违规接打手机、抽烟、驾驶姿势不正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夜间值班人员要重点加强凌晨2点至5点的监控管理,从凌晨1点开始,对在运行的旅游车辆、客运服务公司包车车辆,通过平台语音播报通知驾驶员寻找服务区停车休息,到凌晨2点,发现仍在运行的,要再次提醒,责令停车休息,并做好记录。对长途客车要及时提醒驾驶员到接驳点接驳。

五、及时处理平台报警信息,不得积压多条报警信息后集中处理,避免同一台车多条报警信息同时进行提醒处理,确保报警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定期群发安全行车提示信息,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七、遇强降雨、低温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信息,同时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控制车速,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恶劣天气环境下和夜间(晚22时至早6时),严禁客车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运行。

八、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做到字迹工整,表述准确。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必须有提醒、处理记录。

九、加强监控故障的检查,发现摄像头故障、定位不准、轨迹异常或其他无法正常监控的情况,要及时联系运营商维修,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企业分管安全领导报告。

第六章   违规信息采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一名监控工作联系人,负责接收、核实、汇总监控室、行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等提供的违规运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监控室要明确专人根据监控室日常监控记录、视频截图、监控平台报表数据等,每周对违规信息进行核实、汇总,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章   违规信息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规信息核查标准

一、超速行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限值为90公里/小时,国道、省道、环城道速度限值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城市道路速度限值为60公里/小时。以上道路有交通限速标志、标识及标线明确规定的,按路面限速规定行驶,路面限速高于企业限速规定的以企业限速规定为准。夜间(22时至早6时)限速标准为日间限速标准的80%。

二、疲劳驾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未更换驾驶员,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平台统计数据、运行车辆轨迹记录为准。

三、超员超载:营运客车载客人数以车辆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为标准,超过车辆核载人数的认定为超载。以监控值班记录、截图、监控平台照片或视频查询为准。

四、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平台统计数据和车辆轨迹记录为准。

五.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平台统计数据、运行车辆轨迹记录为准。

六、故意屏蔽、遮挡、破坏车载终端设备: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安全检查人员、运营商技术人员现场检查结果为准。

七、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违规接打电话、抽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以监控值班记录、截图、监控平台视频查询为准。

八、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企业审核备案并许可。未经过审核备案并许可的人员驾驶企业车辆。以监控值班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视频查询为准。

第二十四条   违规信息核实处理程序

一、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核实收到的违规运营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控室发现的违规信息,以监控值班记录、平台数据、视频截图等为依据实施处理。对监控室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核查情况为最终结果。

四、对交警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有处罚措施的,按照交警、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标准对责任驾驶员进行同等处理。

五、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度有经济处罚的违规行为和处罚金额进行统计汇总,经企业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企业财务部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扣款。

第二十五条   违规运营行为处理措施及标准(五种形态)

一、批评教育:超速行驶的,疲劳驾驶的,超员10%以下的,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行车过程中违规接打电话、抽烟的,对责任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由责任单位向驾驶员出具《违规运营行为处理通知书》,进行书面和口头批评教育,由责任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和当事驾驶员签字后存档。

二、经济处罚:批评教育累计达3次的,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核定站点停靠的,客车超员10%至20%的,对责任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以第三次批评教育后的监控情况周报为依据统计违规运营行为,按次累计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一)超速行驶:

1、超过设定限速在10%以下,每次罚款50元。

2、超过设定限速在10%至20%,每次罚款100元。

3、超过设定限速在20%至50%,视为严重超速,每次罚款200元。

(二)驾驶员疲劳驾驶的,每次罚款200元。

(三)客车超员:

1、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至20%的,每次罚款200元。

2、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至50%的,每次罚款500元。

(四)客车凌晨2时至5时不按规定停车休息,违规运行的,每次罚款200元。

(五)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客车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的,每次罚款3000元。

(七)故意屏蔽、遮挡、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

1、擅自关闭车辆车载终端电源或故意遮盖信号接收天线,使监控系统处于失效状态的,每次罚款500元。

2、故意移动摄像头、遮挡摄像头或人为造成摄像头模糊不清而无法进行正常监控的,每次罚款500元。

3、人为对线路、车载设备进行改装,安装开关,洗车时进水浸湿,剪断或人为造成连接线路松脱,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均视为人为破坏。一经认定,全额收取维修费及更换车载设备的费用,每次并处罚款500元。

(八)私自聘用未经考核录用的驾驶员的,每次罚款500元。

三、停班学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前款规定罚款外,责任驾驶员停班学习3天,作出书面认识:

(一)经济处罚累计达3次的。

(二)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

(三)故意屏蔽、遮挡、损坏车载终端设备的。

(四)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的。

(五)经监控员提醒制止仍继续违法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的。

四、辞退开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驾驶员做辞退开除处理,一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一)年度内停班学习超过2次的(含2次)。

(二)超过设定限速50%以上的。

(三)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

(四)经监控员提醒制止,仍继续违法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2次以上的(含2次)。

五、联合惩戒: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行车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第八章   违规信息处理情况回复上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每月将违规运营信息和处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处理台账》和《动态监控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处理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向辖区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报送。

第九章   行为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动态监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失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监控值班人员、驾驶员等。

第二十九条   行为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监控员违反规定,迟到、早退、脱岗的,每次罚款20元,旷工每次50元。

二、监控员当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每次罚款50元。如因此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每次对当班监控员罚款100元,对监控室负责人罚款200元。

三、监控员当日未填写或漏填工作记录,未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警告和纠正的,每次罚款20元,如由此被上级通报的,每次对当班人员罚款50元。

四、、对违规信息闭环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经济处罚的,当账款清收到位后,属监控人员查处的,按所罚金额一定比例平均对当班监控人员、责任单位违规行为闭环处理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管理部门、第三方提供的违规信息,按所罚金额一定比例对责任单位违规行为闭环处理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二)对监控人员的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对各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责任单位负责发放。

(三)超过规定时间未书面回复处理、整改情况的,对责任单位奖励减半。

(四)奖励明细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季度统计,报相关领导签字后交集团公司财务科拨款。

(五)奖励比例及相关规定的调整变动由集团公司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七、企业每年对所有驾驶员运营行为进行一次分析汇总,根据平台报警记录、交通违法记分记录、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调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遵章守法、行为规范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以文件形式通报表扬。

八、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发生事故,经责任倒查,属监控管理失职,违法违规长时间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按具体情况处相关责任人200至1000元罚款,并视情给予调离岗位、降级、撤职、辞退等严重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动态监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驾驶员违规运营信息闭环处理流程图》

湖北鑫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19年 3 月6 日

两客一危客户维护管理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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