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为了安全,我能在自家门口装监控吗?
担心独居安全、害怕入室盗窃、担忧门口被乱涂乱画……随着公民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智能猫眼、可视门铃等带有摄录功能的家居产品已成为潮流。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少家庭会选择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但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会侵犯邻居的隐私呢?邻居能否要求拆除摄像头呢?本期的以案释法来给大家分析!
案情简介
老吴夫妇家住某小区12幢1403室,小王夫妇住在隔壁1404室。某天,老吴夫妇发现小王夫妇在1404室门口安装了摄像头,这个摄像头还可以360度全方位旋转,不仅能清晰拍摄到自己进出家中的画面,还可以直接拍摄到自家厨房。老吴夫妇认为,小王夫妇安装的摄像头已经严重侵犯了老两口的隐私,于是报警要求小王夫妇拆除。
小王夫妇跟老吴夫妇和民警解释到,自己家在装修期间曾被他人用柜子、桌椅堵门,当时因为没有安装摄像头,无法找到是谁干的,所以现在才选择安装摄像头。但考虑到老吴夫妇的感受,小王夫妇表示会将摄像头移动到入户门右上方的悬梁处。
在小王夫妇将摄像头移位后,老吴夫妇还是认为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自己的进出家门的画面,坚持要求小王夫妇拆除摄像头。双方协商无果后,老吴夫妇起诉到法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经法院调查,小王夫妇家移位后的摄像头虽无法拍摄到老吴夫妇家中的情况,但摄像头正对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老吴夫妇平日进出家门的相关活动信息均能被记录。
对此,法官告知小王夫妇,虽然老吴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发生在业主共有区域,但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小王夫妇表示,此前并不知晓他人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也属于个人隐私,现在同意在摄像头前安装一块挡板,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自家门口。
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夫妇就将摄像头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摄像头仅能拍摄到小王夫妇家门口1米范围内的画面,老吴夫妇进出家门的活动信息已不在该拍摄范围内。
本案中,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本就是邻居,为了更稳妥地处理邻里关系,法院认为小王夫妇并非必须得拆除摄像头,其通过遮挡,已将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样实际上已致使争议事实不存在了。故最终,在确认摄像头安装挡板后已无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老吴夫妇的诉讼请求。老吴夫妇收到判决后未上诉。
律师提示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在确有必要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征得邻居或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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