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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案例:家门口就能随便安装监控?律师告诉您,不行!

来源:安防百科 / 时间: 2024-05-28

南京东路街道多年来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持续增强居民法治获得感、满意度。目前,2023年度优秀法律服务案例评选结果已出炉,今天起,小编将陆续为大家送上这些生活中的法治小故事!

法律服务案例

家门口就能随便安装监控

律师告诉您,不行!

案情简介

王某、赵某是住在某小区同楼层的邻居,赵某出于防盗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360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由于电梯门与王某家门很近,摄像头拍摄到了王某大门位置。王某认为摄像头能完整拍到自己一家出门和回家的情况,要求赵某拆除。赵某则认为自己是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目的只是为了自己家人及物品的安全,没有刺探他人隐私、侵扰他人生活的意图,因此拒绝拆除或移动摄像头。王某、赵某两家因此矛盾频发。居委调委会为此组织了一次调解会议,居委法律顾问也参与其中。

律师服务

为了让赵某和王某明晰“隐私”的定义,法律顾问详细阐述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对于赵某安装门前摄像头,且监控范围覆盖了王某及其家人、亲友进出王某家的行动轨迹的行为,法律顾问明确指出,这种安装行为应征得王某同意,毕竟这将造成王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王某本人意愿,属于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同时,法律顾问以真实案例以及判决文书为例,向双方说明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判罚,同时告知双方诉讼流程、诉讼成本以及诉讼风险,对双方造成了一定心理压力。

最终,双方在居委调委会的调解下成功化解矛盾,赵某将摄像头调整到只能拍摄自家门口的角度,王某对此不再提出其他异议。

法律分析

Q1:什么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多样,《民法典》对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态予以规定,并设置兜底条款,为新的形态留下适用空间。

Q2:居民应该如何合法安装摄像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居民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要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建议居民在选择安装摄像头或者带有摄录功能的智能化家居的同时,应该树立正当、规范使用的意识,做到不侵犯邻居的隐私权,共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原标题:《法律服务案例:家门口就能随便安装监控?律师告诉您,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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