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精选5篇)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水平不断提高,私人汽车的数量不断增加,路难行、停车难成为各个城市的共同问题。本文根据停车场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并对设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现代城市;停车场;规划设计
0 前言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迅速增长。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45.88%,是机动车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从汽车千人保有量来看,我国一线城市已经达到千人15―20辆,汽车市场进入起飞期。随着我国私人购车比重的不断提高,汽车正加速进入更多家庭。机动车增长是导致停车需求增加的根本原因之一。以家用型轿车为主的汽车工业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汽车进入家庭是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平均每年增长30%,未来城市交通只能会越来越拥挤,停车问题也将会日趋严峻。
1 停车场的分类
现行停车分类较为混乱,尚无统一标准。按停车位置划分,分为路上停车、路外停车;按停放方式划分,如停车场、停车库(楼)、机械式停车等;按建设方式划分,如配建停车场;按使用方式划分,如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等。
目前,被广泛认同的是将停车场分为三类,即: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路边停车点。按笔者理解:公共停车场,顾名思义是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从使用上进行分类,所以公共停车场既可单独建设,也可隶属某一建筑,特别是有些配建停车场对社会开放,一定意义上可看作是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一般与公共停车场对应,是按国家或各城市配建指标确定定额,与主体建筑物同时建设,并附属主体建筑,为本建筑物以及本建筑物吸引的外来车辆停车服务,是从建设程序上进行分类;路边停车点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在部分路段划定的停车区域,方便短时间停车需求。
2 现行停车场分类的矛盾
被广泛认同的停车场分类,概念逻辑上不严密,往往引起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与配建停车场的理解上。首先,公共停车场是从使用对象上分类,配建停车场是从建设上进行分类,两者不属于同一范畴,不应相提并列,而规划设计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两类停车场相对应,从而导致规划设计中一系列混淆。其次,配建停车场是为本建筑所属车辆和本建筑吸引外来车辆停车服务的,假设一个区域或地块,所有建筑物都按配建指标建有完善的配建停车场,理论上就不再需要公共停车场,因此,两者对应关系逻辑上不严密。再者,根据我国现实情况,配建停车场中有很大部分是为社会公共停车服务的(不仅仅为本建筑物吸引的外来车辆服务),而名义上又称为配建停车场,所以许多停车场无法区分究竟是配建停车场还是公共停车场,这种停车场分类概念的不严密,引发系列的规划与使用上的混淆,如:如何确定配建停车场的恰当规模,如何规划公共停车场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停车场的健康发展。
3 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
3.1 停车规划设计原则
停车供给应基本满足城市停车需求。停车场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土地利用、机动车拥有水平、客运交通方式等方面相匹配。停车场规划设计应利于实施建设和管理,将停车作为一种调控手段,通过杜绝非法停车,对交通拥挤、机动车拥有量进行调控。
3.2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方法
按城市规划步骤,停车场规划相应的内容和方法为:停车行为特征及其基本概念、停车需求及预测分析、停车供给分布理论、停车场及停车设备分类、停车场规划及换乘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建筑物停车配建系统规划设计、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没计研究。
3.3 停车场规划设计中若干关键性问题
3.3.1 停车场规划目标
作为城市规划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停车规划设计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在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分区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中,都必然包含停车规划设计内容。停车场规划设计目标可分两个层次,一是近期目标,解决现状(或三至五年)停车问题,二是远期目标,满足未来城市停车需求。规划设计目标将涉及到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当按远期目标进行规划设计时,在短期内停车指标会过大,特别是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可能引起用地和建设的浪费。当按近期目标规划设计时,停车场缺乏所导致的交通问题随时间推移也将愈加严重,而且建筑物一旦建成,很难再从用地上或建筑规模上增加配建停车设施。停车场规划设计必须综合考虑近远期目标,保持弹性发展。
3.3.2 总体规划设计中的停车场规划设计
我们常常看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中,将“公共停车场”以具体规模落实到位,画到规划设计图中,依笔者观点,这是毫无意义,毫无依据的。如前面所言,假设一个区域或地块,所有建筑物都按配建指标建有完善的配建停车场,就不再需要公共停车场。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用地布局毕竟是相当概括的,也无法确定一个地区配建指标不足而修建“公共停车场”(即使确定了配建指标不足,首先应考虑修改配建指标,而不是布设“公共停车场”)。因此,在总体规划设计阶段,停车场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停车发展政策和全市停车总需求、确定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我们的思维方式应该是: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应基本满足城市停车需求,否定非法停车,配建停车设施加上合法的路边停车设施应基本满足城市停车总需求,传统的“公共停车场”不能成为总体规划设计的主体,所谓的“公共停车场”(沿用传统概念)只能是城市规划设计实施过程中,对停车设施不足部分的补充。
3.3.3 停车发展政策与配建停车指标
停车发展政策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是城市总体规划设计阶段最应有所作为的方面,也是起到对停车总体控制与把握的两个主要方面,是总体规划设计的工作重点。停车发展政策是停车场发展的总体策略,目前我国城市普遍停车车位缺口过大,基本上是提倡建设,但仍缺少鼓励发展建设的措施和稳定的建设资金来源。停车发展政策应从土地资源、机动车发展水平、出行方式等方面综合论证停车场发展策略和保证停车场建设的措施,并从政策上对机动车快速增长起调控作用。如日本和香港的停车发展政策着重强调鼓励私人投资停车场建设,采用“购车者必有车位”的政策以控制机动车过快增长。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维护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以下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城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以及主要旅游景点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人防、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区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政府投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鼓励社会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报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根据县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科学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由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包括沿街楼)、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未按规定配建、增建的,县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公共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按照规划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应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对未按照规划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的,对该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暂时难以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停车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临时停车场建设、经营。未自行建设停车场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使用前报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它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不明确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组织搞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信息及时报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县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应向公众开放。
应急情况下,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用于临时停车。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照明、消防、通讯、排水、通风等设施;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五)停车场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宾馆、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场所因营业需要在门前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停车场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第二十一条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设置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设有燃气、热力、供排水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100米范围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加油站附近5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取消: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临时停车场取消后,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将停车种类、停车时段、收费标准等事项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
大型货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在临时停车场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单位或住宅区内增设自用停车场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二十八条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由县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报备登记注册的,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三十条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营性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规定重新确定经营权人。
第三十一条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以及地下配套停车场;
2、利用城区道路设立的人工或自动收费停车泊位;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
5、住宅区停车场;
6、其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二)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使用县物价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
经营性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县物价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等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补建,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改变功能或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日每一停车位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停车场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擅自收费或使用非统一票据的,由县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擅自将免费停车场改变为收费停车场的,由县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范文第4篇
场站设置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场站建设是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对城市各方面影响较大。我国人口众多,能源土地资源紧张,环境污染较严重。所以,场站建设应充分考虑节约用地;营运维修应减少各种能源消耗,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
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要求,场站建设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时间有保障。
2.场站规模发展的特征
城市公共交通物质基础的主体-运营车辆和为保证运营生产必须的场站设施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运营车辆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交通方式行业需要为目标,车辆逐年增置更新,不断扩大规模。场站设施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营生产为目标,一次性建成投产。场站设施一旦形成保养维修生产规模则不能因车辆的增加而随之随意扩展规模,只能按阶梯式地发展建设。
由于城市公共交通能够实现正常运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场站设施功能保障上,所以场站设施建设必须与车辆发展规模相协调。然而根据场站规模发展的特征,车辆与场站设施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建设的前提下,前者逐步实施,后者分步实施。
3.场站规划必须与建设周期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期限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同步。规划期限一般分为近期、中期、近期。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期向近期转换,远期向中期转换直至规划期届满。
场站建设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保障,同时又是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以,要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发展,在规划时必须考虑建设周期对场站建设实施的影响。
某城市建设公共交通第×保养场,从提出项目申请到审计项目结束,历时12年。其中项目申请就经历了四年。工程项目办理涉及的政府部门局、委、办各级职能部门十三个,申报办理项目11年,而实际工程项目建设于8月18日开工,至次年6月30日竣工,历时10个月12天。如果以有效申报到工程竣工为止,也要历时五年半。
为了确保场站建设能跟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发展,场站规划应该提前一个规划期,即在编制近期公共交通规划时就需要制订中期场站详细规划。
4.场站规划应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去
场站建设规模和位置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生产的特点和居民业行的方便性要求进行设计。场站用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以及土地利用等作相应的规划,并且对规划中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应做好有效的规模控制。
某城市公共交通因现有场站设施不能满足近期营运车辆快速增长的需求。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准备筹建第×保养场。由于该规划对近期场站建设仅作初步规划,虽然整个公共交通规划已经获市政府的批准,但其中场站用地并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之中。所以目前只能在规划定点之前作用地性质变更处理。因为该保养场所需之地已经做了居住用地的详细规划。这样就因在规划是点中增加变更用地性质工作,应大大地延长了项目建设的周期。
所以,场站建设的用地规划很有必要及时纳入城市用地建设规划中去。同时,场站建设项目本身也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去。这样可以简化场站建设申报程序,缩短场站建设周期。
5.场站建设应能纳入城市建设管理中去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是城市中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所以,该项目的实施,前期工作繁多,涉及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管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项目实施的周期,不仅场站建设的规划应能纳入市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以加强政府对城市客运交通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场站规划的顺利实施。
6.场站规划设计
场站规划设计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建设用地的计算。二是场站选址。
场站设施建设的依据是车辆发展规模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范文第5篇
纵观我院的停车管理现状,停车难并不完全是由于停车管理及车位布置不合理而造成的。我院是一所有着近八十年历史的老医院,位于城市的中心城区,医院占地面积狭小,加之近些年的改扩建,目前医院的容积率已达3.7,医疗建筑面积近270000m2。院区的道路、空地、可用绿地十分狭小。现地上、地下停车位仅有942个泊位,早已饱和。目前采用较先进的智能车辆管理系统进行车辆进、出入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停车位高效管理及周转。尽管如此,停车位仍然供不应求,严重影响到周边城市道路的正常通行及就医者就诊,且时常影响医院的急诊绿色通道,此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已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活动,院领导曾为此多次召开专题会讨论解决办法,还屡次报请区政府请求给予协调。
通过调研、交流、借鉴、学习,结合我院新建门诊病房综合楼停车场规划建设经验,再次探讨停车场的建设问题。
分析医院现状
医院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思路,应该是研究自身情况,主要靠自身解决。一方面,建设规划时就要高度重视停车场规划问题,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停车场设计要有超前意识,预留发展空间。此外,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管理停车场使之高效运行,采取措施尽快尽多地疏散医院周边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加快院内车辆周转。要实现目标需:
*科学规划医院停车泊位
首先,熟悉停车场建设现行设的计规范及相关条例标准,合理应用。
现行标准:《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由公安部、建设部于1989年颁布。
参考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2009年征求意见稿)。
相关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标准中与医院相关的指标有:医院性质、地域位置、中长期发展规划、门急诊量、住院床位、医护工作人员数量、医院社会化服务程度、周边道路停车环境、停车位面积、停车位与床位比、医院车库选型、停车形式设计、智能化设计等,应全面考虑,使得空间资源最大化利用。
*进行医院停车调研
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车辆夜间停放所需的车位为基本车位。白天驾驶出行过程及等待中的车辆停放为出行车位。
医院车位的特点:白天的出行车位最大,但夜间有值守的医护人员和住院人群,对基本车位需求也很大。综合性大型医院以解决急危疑难杂症为主,急诊、夜诊量大,夜间停车位需求多。
需要调研的内容还包括现实停车数、发展增幅评估等。
*规范中泊位标准与大中型城市医院停车位现状对比
对于泊位的面积,地上:25~30平方米/泊位;路边16~20㎡/泊位;地下车库:30~35平方米/泊位;机械立体停车位是地上平面车位面积的1/2~1/2.5。
*医院规划设计选择
从对比表中可以看出,标准落后于现实。我院按同类大中城市标准选择,结合发展需求,设计了机械立体停车位。医院可根据资金情况,灵活掌握布置。同时考虑到今后地下停车库的集成集约,提高停车库利用率、使用率的发展可能性,提前规划出停车库间互联的接口,事半功倍。
规划设计时应注意的问题
*现行标准较低,落后于城市发展
2008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未对停车场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我们认为,以目前医院建筑相关机构的停车场现状调查数据为参照,更接近现实,更具有指导意义。
*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进行评估设计
医院停车场规划应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参考医院周边城市规划,进行评估设计。
*优先考虑智能机械化停车库,立体布置
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医院可根据自身的能力,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架构,同时应考虑系统升级发展的潜力,使系统尽可能长时间地得到利用。
将先进技术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可将过去管理疏导、停车位优化布置、就诊流程优化等措施作为缓解停车难的手段,如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新建和改造停车库时,应以患者为中心,将院内停车位优先供就医者使用;医院职工停车可租用附近的停车场,或发放交通费;提倡乘公共交通上班,减缓医院停车难现状;作好患者停车时段管理,用经济手段加速车位周转;用经济手段增加长时间停车成本;优化就诊流程、缩短等待时间等。
结语